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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公布《物业管理项目承接和退出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中新柳州网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11-16
 针对近年来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柳州市于近日制定并公布了《物业管理项目承接和退出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物业管理进驻和退出制定了详细的规则,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南国今报报道,“游戏规则”的制定,有望解决以前那种物管企业“说来就来,说走就走”的问题,避免业主利益因此而遭受损害,有利于规范物管市场秩序。

    进退皆要“干手净脚”

    《意见》规定,开发商在销售物业前,应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临时公约,在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时,物业买受人应书面承诺并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开发商与物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就物管区域内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停车场、架空层及其他配套设施的权属予以说明,其中所有权属开发商且其委托物管企业管理的,双方应订立委托管理协议。物管企业承接物业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应到项目所在地城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物管项目退出时,应在合同期满前提前90日做出续约(或解除合同)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城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日。

    业主有权决定去留

    目前柳州市大多数居民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意见》也考虑到了这些小区在处理物管问题的可操作性。尚未成立业主大会而物管企业决定解除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提前90日将决定报告城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城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物管企业要配合做好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各项工作。

    对于继续聘用原物管企业的,业主大会经全体业主投票,如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续约,业主委员会应与物管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同样,如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赞成解聘物管企业的,或物业管理企业已决定退出的,业主大会应同时决定选聘物管企业的方式。

    选聘物管企业,有招投标和协议两种方式,业主委员会应在柳州市建设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依法完成招投标工作,招投标中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将有意进驻的物管企业情况、物管方案向全体业主公示,并组织全体业主投票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未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的,应重新选聘物管企业。

    双方都要遵守“游戏规则”

  《意见》对业主和物管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详细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解除合同30日前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状况,且公示期不少于7日。退出前,应当继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做好物业服务,并将多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退还给相应业主,并到项目所在城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退出备案手续。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物业管理条例》对物管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主未按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催交,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按每日千分之三或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并依法追究业主、使用人的法律责任。但物业管理企业不能以业主未缴纳物业管理费为由拒绝退出物业项目。

    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原物业管理企业拒不办理交接手续,拒不撤出物业管理项目的,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强行接管。新的物管企业由此遭受的损失牞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解决。

    对未按此规定进驻或退出的物管企业,城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其不良行为予以通报,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警示系统。限期改正期间,该企业不得参与本市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活动。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物业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可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撤销其资质证书。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遵守上述规定,导致物管企业受损的,也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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