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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物业管理办法8大猜想 《办法》今年内出台?
文章来源:南国早报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11-27
 酝酿了近两年之久的《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今年7月份开始在媒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虽然已先后修改10多次,但在11月15日出台前的最后一次征求意见及专家论证会上,一些条款仍然成了争论的焦点。这些焦点问题最终会顺应谁的心意?记者根据采访,总结提出八个猜想——

    猜想一:

    《办法》今年内出台?


    在11月15日的专家论证会上,有法律专家认为,《物权法》酝酿4年经过6审,最后一次在今年10月份,条件已比较成熟了,据估计,有可能于明年3月出台。离现在还有4个月的时间,南宁出台《办法》是否考虑一下时机?因为《物权法》必将对个人物权的问题做详细的规定,如果南宁市在今年出台《办法》,万一与明年出台的《物权法》有冲突或抵触的地方,到时再对《办法》进行修改,可能会给人一种不严肃的感觉。有法律专家建议,《办法》应暂缓出台,等《物权法》发布后,根据其细则对《办法》进行完善,再出台。

    据了解,在《办法》酝酿过程中,由于没有“尚方宝剑”,南宁市的物业纠纷越来越多,各方矛盾越积越重。南宁市人大城建委主任(原南宁市房产局局长)周志波对此感触很深。他认为,物业问题牵涉到千家万户的根本利益,出台《办法》迫在眉睫,不能再等。而《物权法》出台这事“太大”,明年3月不一定通过,万一通不过,《办法》出台的时间就要跟着往下拖,与其相关的一些配套政策也就无法出台。比如,在公共维修资金一事上,全国的省会城市只有南宁市没有动起来。明秀小区没有这方面的资金,曾在维修一事上引发了业主与物业公司激烈的矛盾,最后由政府出面,要开发商中房公司掏钱,才解决此事。

    据了解,南宁市物业行业发展较快,由上个世纪90年代的几家物业公司,发展到现在的几百家物业公司,物业方面的投诉和纠纷也越来越多,它急需一个“条条框框”来规范。《办法》对物业各方面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强,对物业的规范管理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有业内人士希望对有争议的条款作必要有修改后,尽快出台。

    综合各方因素,业内普遍认为《办法》有可能今年底出台。

    猜想二:

    部分行政职权下放城区?

    一直以来,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都由南宁市房产部门在主管,不仅有对物业纠纷的管理,还有对人的管理。《办法》将改变以前的行政管理格局,分纵向和横向两条线来管理。纵向即市直单位、城区政府、居委会,横向即与房产有关联的政府部门。

    这种猜想是有根据的。《办法》(评审稿)里提到,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立由县级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房产管理部门对物业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规划、建设、公安、物价等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据了解,目前南宁市已入住的有近500个小区,而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物业工作的只有10多个人,市民反映的一些物业纠纷,由于相关人员忙不过来而得不到及时解决,他们就认为主管部门不作为,相关人员因此而背上骂名。有时候,同时几个小区想成立业委会,物业管理部门只好请他们排队等候。

    青山路某小区因入住四五年一直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个别业主认为责任在主管部门,在这次征求意见时,专门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在《办法》里明确规定,不让房产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这种提法虽然偏激,但反映了部分业主的心理。

    将部分职责下放到各个城区后,情况肯定会有所好转,起码在人力方面较为充足。每个城区有数个街道办事处,每个办事处也下辖数个社区居委会。500多个小区分解到各个社区居委会,事情就好办了很多。

    记者了解到,其实早在2003年,南宁市政府就出台有关文件,要求行政体制上要作一些转变,政府部门的一些职权要下放到城区。但由于一些原因,文件精神在物业管理行业没有得到应有的贯彻执行。《办法》将重新贯彻这些精神,将物业管理的职权下放。

    猜想三:

    投票权数采用第一方案?

    有关投票权数的方案有两个,争议的焦点是单个业主投票权如何确定,换言之,就是业主以什么方式投票的问题。业内猜想《办法》有可能采取第一个方案,即“每1平方米为1个投票权”的方式。理由有以下几点。

    有业内人士认为,首先,第二方案“1户为1个投票权”并没有体现真正的平等。如果在纯住宅小区,这种投票方式还可以,但在南宁市,纯住宅小区并不多,大多数都是商住两用小区。其次,第二方案的做法在南宁市运作了10多年,其间引发了很多矛盾。

    曾有专家提出,第一方案会带来实际操作的困难,认为“120平方米就要填写120张票”。其实并不是这样。记者曾采访过一些小区的选举,实际操作是:如果某个业主的房屋面积是120平方米,他只填写1张选票,而这张选票标明业主的投票权数为120;如果另一业主房屋面积是60平方米,那么他的1张选票也会说明业主拥有60个投票权。并不是真正要业主去填写120张或60张选票。因此第一方案并不存在操作性难的问题。

    猜想四:

    大业主投票权将受限制?

    有关投票权数的争议还有一个方面,那就是大业主如开发商等的投票权数占多少比例。《办法》(评审稿)里有“单一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不得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的限制。这有可能使大业主的投票权将受限制。

    按照惯例,拥有较多的产权,就应该相对拥有较多的话语权,这是对物权最起码的尊重。但对大业主做一定的限制还是有必要的。目前拥有50%以上产权的大业主慢慢多了起来。一些纯商业的物业,开发商拥有绝对数量的产权;一些商住两用的物业,开发商拥有商业部分的产权;还有一些分期开发的项目,在少数物业交付给业主之时,开发商拥有绝大多数的物业。为了维护物业区域内小业主一定的合法权益,限制大业主的部分投票权,确保体现公平。

    猜想五:

    入住50%以上可开业主大会?

    入住新房的业主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小区到底什么时候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办法》(评审稿)里提到两种办法,一是物业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二是首套物业交付使用2年以后上,这时候“应当”成立业主大会。关于此条款的争议有两点:业主要达到多少数量;是否必须成立。综合情况看,《办法》最后有可能规定为:“物业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可以成立业主大会。”

    在现实生活中,业主是慢慢入住的,前期物业管理有一个过程。如果物业交付使用达到50%以上,业主入住超过50%以上,这时候就可以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采取这种方式相对公平。

    如果采取第二种办法,即首套物业交付使用2年以上,会存在一个问题。打个比方,某小区有1000户,第一年入住10多户,第二年入住100多户,这种情况满足了上述条件,如果要100多个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来代表1000户业主的意愿,这就太不公平了。在凤岭、仙葫版块,由于生活设施配套没有到位,一些小区已交付两三年了,入住的业主却很少,有的小区几乎没有业主入住。

    另一方面,业主大会是否一定要开,业委会是否一定要成立?有专家认为,不论是召开业主大会还是成立业委会,其主要目的就是一个:让小区业主和睦相处。假若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小区没有什么大的矛盾,就没有必要一定要成立业委会,政府部门一定要强求他们成立业委会,显得多余,没有必要。是否选举业委会或开业主大会,要看全体业主的意愿,因此“应当”可能会改成“可以”。

    猜想六:

    “业主名册”不再出现?

    在《办法》(评审稿)里两处出现“业主名册”的字眼:业委会必须建立业主名册,开发商必须向物业公司移交业主产权名册。本报近日报道,南宁市人大城建委主任周志波认为建立“业主名册”是对业主隐私的一种侵犯,建议删去“建立业主名册”的提法。见报当天,就有读者向记者反映:业主名册上记录的内容,本应是可以公开的信息,建立业主名册并不涉及到业主的隐私问题。

    其实,该条款在11月15日当天就引起了很大的争论,有业内专家认为,目前的大环境并不适合这样做,至少在10年之后才较为可行,因为在现行阶段,建立业主名册会带来一些不良的后果。根据各种业内人士和专家的说法,“业主名册”几个字将不会在《办法》里出现。它有以下几方面的隐患。

    有可能引发“业主斗业主”的事情发生。在江南某个小区,曾发生了业主围攻业主的事情。一些掌握着小区信息的业主,利用业主名册上提供的地址,直接窜到对方家里进行威胁和谩骂。业内人士认为,一旦业委会与业主发生矛盾,而业委会又站在不公正的立场去看问题,就会因为业主信息的泄露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小区业主是潜在的客户群体,业主名册是一种信息资源。现在不少市民经常会收到一些类似于“某酒吧开张”、“某商场打折”甚至“走私车出售”的垃圾短信,商家怎么知道私人的电话?肯定是有人泄露出去。在现实中,一些业委会成员出于利益考虑,将业主的电话号码作为商品,卖给商家做广告平台,以获得隐性收入。

    猜想七:

    竞选业委会须要求学历?

    可以说,业委会成员的素质和品德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小区的管理。因此对于业委会委员的任职条件,业内人士和专家也有很大的争议。但大多数认为,对业委会成员的文化程度和年龄,应该有较高的要求。《办法》可能会增加两点,竞选业委会成员的业主,必须高中以上学历、年龄在65岁以下。

    《办法》(评审稿)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符合6项条件,但没有对年龄和文化程度提出限制。据了解,从1996年以来,南宁对竞选业委会的候选人提出了“高中以上文凭”的要求,得到了绝大多数小区的认可。但在近段时间,几个小区的极少数业主,他们没有高中文凭,又想进入小区业委会,却被这道门槛拦在了门外,就常到有关部门反映。因此在之前几次的讨论和修改中,取消了“文凭”这一限制条件。

    南湖碧园的杨霄先生不久前当选业委会主任,他认为,如今社会对文化程度的要求越来越高,竞选小区业委会成员的业主,起码要有大专以上的文凭。有业内人士认为,深圳要求大专以上文凭,南宁起码要求在高中以上。

    对于年龄,据记者了解,省外一些城市对竞选小区业委会的业主,要求在65岁以下。一位专家认为,男性60岁退休,有继续“干事”的想法,如果定在60岁以下,就把这部分业主挡在了门外。而超过了65岁的老人,除了身体和精力不能满足工作需求之外,更主要的是,大多数老人做事已形成了一个较固定的思维方式,想干什么就一定要干什么,别人一下子很难改变他。这种心态不利于小区工作的开展。

    猜想八:

    业委会“紧箍咒”去少留多?

    《办法》(评审稿)加大了对各方违规的处罚力度,从71~82条中,对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都有相应的处罚条件,特别是业委会、业委会委员的违规行为,处罚有9条之多。此款在业内也有热烈反响。一些业委会主任认为,业委会成员本来就是为小区义务劳动,一不小心做错了却要承担那么多的责任,不太公平。有法律专家也认为,处罚的条款设得太多,建议尽量不要制定太多的处罚条款。

    其实,制定如此之多的处罚条款是有理由的,因为近期有关业委会乱用“特权”的投诉越来越多。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有个别小区的业委会将原来的物业公司赶走后,向新请来的物业公司交纳一笔管理费后自己管理;有的小区业委会掌握着小区的“公章”,将小区的公共场地私自出租谋取私利;有的小区业委会主任私自动用小区的“养老钱”——维修资金,挪作他用;还有的小区,只管小区车辆停放和收费,不管小区的安全问题……

    据记者了解,给业委会主任和成员戴上一道“紧箍咒”,让他们依法为小区业主服务,是《办法》的一个亮点,在全国也是一个创新。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小区所有的具体事务都是由他们具体去做,有权就为寻租提供了可能。如果对业委会成员不作任何约束,他们就有可能有意或无意间做出一些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事情来。由于业委会没有法律地位,出了事情他们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因此只有“事前”作限制。

    基于以上种种原因,业内认为,有些处罚条款将被删减,但对业委会方面的处罚条款将尽量会作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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